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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:千元以下事故理赔一天结案
来源:工人日报 时间:2008-08-13 13:37:04    我要评论

  赔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简易案件理赔将加快,9月1日起,《福建省人身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正式实施,福建省各家寿险公司将建立简易案件快速理赔机制,调整和更改旧的理赔服务标准,实行统一的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标准。

  近年来,福建省保险市场发展迅速,外资、台资保险公司尤其是人寿保险公司大举抢滩。然而,由于各公司经营理念不同、服务标准不一,保险纠纷也不断增多,阻碍了福建保险业健康发展。为规范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标准,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,减少理赔纠纷,提升保险业理赔服务水平,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颁布了该《标准》,对人身保险报案、理赔等多个方面进行具体规定。

  按照规定,各寿险公司应当开通24小时不间断理赔报案受理电话,并对社会公布。应当通过保险合同、公司网站、发放纸介质服务宣传品等方式,发布保险合同约定的指定就诊医院目录信息,以方便客户就医。

  保险合同未约定指定就诊医院的,应当认可二级及二级以上所有公立医院;接到报案后,公司认为需要对保险事故的性质、原因等进行现场查勘的,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查勘,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准备索赔所需的相关证明、资料;在接到客户索赔申请时,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查验有关承保资料和索赔单证,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。

  对符合立案条件且索赔单证齐全的,公司应立即给予立案;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,应书面告知客户原因,并及时将索赔单证退还;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理赔调查的案件,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。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,且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理赔结果的案件,应将理赔进展情况电话或书面通知客户。

  该《标准》还规定,各寿险公司应当建立简易案件快速理赔机制,对于索赔材料齐全、事实清楚、无需调查且赔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简易案件,做到立案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结案,并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给付。公司审核索赔申请后,决定拒绝赔偿的,应当及时向客户出具拒绝赔偿通知书,并说明拒赔原因;公司必须认真受理理赔服务投诉,并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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